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张国栋律师在代理李XX、奚XX与刘X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业务精湛、不负重托”,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张国栋律师在代理李XX、奚XX与刘X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业务精湛、不负重托”,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年7月6日,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业务部副主任张国栋律师收到了委托人送来的一面写有“尽心致胜,不畏艰难”、“业务精湛,不负重托”的锦旗,以感谢张国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尽心尽责和努力付出,并对张国栋律师的业务水平表示高度认可。

        在承办案件期间,张国栋律师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从专业角度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张国栋律师表示:“一面锦旗犹如一面镜子,不忘初心、学法为民,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使命。看到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在自己的努力下得以解决,也是我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自我价值的实现。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坚守自身使命与操守,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面对困难,要迎难而上,在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的同时,努力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

        【后附案情简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简介:

        2017年6月6日,被告李XX、奚XX被毕X彬欺骗,介绍了放高利贷的刘X磊,让李XX、奚XX将自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苑1号楼1002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抵押,与刘X磊签订了55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2%,借款期限3个月。原告刘X磊还要求双方必须通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办理了前述《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的公证,同时又办理被告李XX、奚XX委托刘X磊、赵X超可以自行买卖案涉房屋、代收房款等事项的公证委托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其后刘X磊给李XX转款了520万元,李XX收到前述款项后将其中100万元自用,420万元转给毕X彬,毕X彬承诺每月给刘X磊偿还利息,并按时偿还本金。到第一个月需要向原告刘X磊偿还利息时,毕X彬开始躲避被告李XX,也并未按承诺向原告刘X磊偿还利息。此时,刘X磊的同伙杨X松、赵X超多次找到李XX,威胁如果不还钱则到被告李XX单位去闹事。且杨X松、赵X超逼迫李XX偿还利息也远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息2%,如果按月利息2%计算,应每月还款10.4万元,但赵X超、杨X松要求李XX每月还款13万元,由于第一个月毕X彬就未能按时还款,赵X超、杨X松开始要求李XX支付一个月的罚息80万元,并强调说借款人是李XX,如毕X彬未按承诺还款,则李XX应支付利息13万元和一个月的罚息80万元。在赵X超、杨X松强迫下,李XX给赵X超打了106万元的现金借条和收条(7月、8月两个月的利息26万元和罚息80万元)。其后李XX向其他人借钱于2017年8月11日还清了刘X磊7月、8月两个月的利息26万元(赵X超指定支付给了陈X磊)。杨X松、赵X超、刘X磊为了将80万元的罚息合法化,伪造出80万元的银行流水,将现金80万元取走后,让李XX出具8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条和房屋抵押合同。

        其后,因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齐玮、王俊杰有违法犯罪事实被判刑,因此李XX到公证处投诉,最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撤销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此情况下,刘X磊通过公证书强制执行的计划落空,只能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李XX自知被毕X彬诈骗后,向公安局控告毕X彬、刘X磊、杨X松、赵X超等人诈骗,经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中判决毕X彬诈骗罪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人未被判刑。但有部分证人证言证明刘X磊等人虚构给被告李XX单独放贷80万元的部分事实及刘X磊资金来源不明的大约几千万元。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的张国栋律师接受代理后,立刻开展一系列调查工作和收据证据材料。

        第一,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查询得知:在多个案件中,刘X磊、赵X超、杨X松、陈X磊等团伙及以前述几人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不特定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都是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借款人均以自由房屋作为抵押办理抵押登记,且借款人辩称存在按着刘X磊的指示向其他人还款的情形,刘X磊对借款人主张还款金额不予确认。

        第二,张国栋律师查到多篇新闻报道《谁在操纵房“诈”的人与钱》文章指出:在理财项目中至少50户涉及房产纠纷,即受害人用自家房产的房产证抵押贷款,投资一个“以房养老”项目,并在公证处签订借款合同,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另外两份文件为委托协议,委托代为办理查询、签署房产抵押、解押手续及代为出售房产并代收房款事宜。本案中涉及到的杨X松、赵X超、刘X磊、陈X磊等人均在文中的相关案件中出现,文中特别指出“其中赵X琨、杨X松、杜智健、刘X磊和陈X磊等人在多张户外、室内的聚餐合影照片中,这些人使用合法的形式将受害人的房产出卖,使受害人最终一无所有”。同时在2020年1月15日搜狐网发表的《扫黑除恶|无期徒刑,林国彬!北京最大黑社会性质“套路贷”案宣判:公证员、律师、民警竟成“帮凶”》中,明确了前述案件中涉及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齐玮、王俊杰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而给李XX、奚XX办理公证文书的就是齐玮、王俊杰。

        第三,申请法院调取毕X彬诈骗案的证人笔录、刑事判决书,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找到证人张宇的证言 “我与刘X磊经济往来有七、八年,大概有几千万元,刘X磊找我转账520万元事情是我转给他的,实际上是刘X磊的钱”。因刘X磊在庭审中一直说的借给李XX的520万元其母亲魏凤云的卖房款,因此张国栋律师还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到刘X磊的母亲魏凤云卖房款为130万元(房屋面积43平方米),且双方没有资金往来。刘X磊在庭审上的说法与证人张宇的说法自相矛盾。

        第四,根据李XX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表明赵X超以李XX的名义提前一天预约了取款80万元,在赵X超先提前一天(2017年8月15日)与工商银行长河湾支行预约大额提现80万元,然后在第二天(2017年8月16日)刘X磊转账80万元给李XX账户,造成已将80万元借款交付给李XX的银行流水痕迹,后胁迫李XX从银行将80万元现金交给其团伙成员陈X磊,随后又将全部资金收回,最后杨X松再次要求李XX签订8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协议。

        本案经四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本案确实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刘X磊与李XX、奚XX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出借人,并对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的情况下,刘X磊以自有账户向李XX支付借款本金,却要求李XX向陈X磊等人账户转账以支付还款,且陈X磊、赵X超作为催款人在本案中多次出现,经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刘X磊、赵X超、陈X磊涉及多起民间借贷,所涉借款合同亦在北京方正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借款人都以自有房屋做了抵押登记,且借款人辩称存在按着刘X磊的指示向其他人还款的情形,刘X磊对借款人主张还款金额不予确认。其次,刘X磊实际收取的利息,明显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第三,根据李XX提交的录音资料,能够存在刘X磊虚构银行流水80万元变相收取罚金之可能,确认原告刘X磊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刘X磊起诉。刘X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对于如此大额借款,刘X磊指定他人收款,自己却从来不收款,与常理不符。第二,就出借款项来源,刘X磊主张系其母亲卖房款交给刘X磊后,刘X磊再出借给李XX、奚XX,但在毕X彬诈骗罪中的证人张宇的笔录“我与刘X磊经济往来有七、八年,大概有几千万元,刘X磊找我转账520万元事情是我转给他的,实际上是刘X磊的钱”,刘X磊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款项来源是自有资金。第三,刘X磊给李XX转账80万元,刘X磊的说法与赵X超、陈X磊存在多处自相矛盾,但通过李XX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存在刘X磊虚构银行流水80万元变相收取罚金之可能。第四,刘X磊未按借款合同收取利息,而是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利息。由此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