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退股的四种方法!

股东如何退股?学习法律知识把握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合伙不愉快...

有限公司股东想要退出公司有哪些办法?

 

 

通常意义上“退股”一般指股东退出公司,不再作为公司股东,同时,退出的股东会要求收回对应投资。但经过工商登记的股东,因对受对外公示效力的约束。“退股”不再是内部股东之间的问题,涉及对外影响,因而“退股”不再是股东之间解除合同、返还资金这么简单的问题,而是需对应的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方可实现退股。

我国《公司法》以“资本维持”原则避免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法认缴、实缴,并且出资后不能随意撤回、抽回,且如果经过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示的公司股东,也不能仅仅由各方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即解除该关系。因此,除非存在法定情形或者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退股”,否则,不仅无法有效实现“退股”,还可能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构成抽逃出资遭受行政处罚、债权人追偿,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等。

总体来说有四种正常的退股方式,分别是:转让、回购、减资、解散。(不正常的退股方式下篇文章分享)

 

退股方式及风险

1、股权转让

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

对内转给其他股东,无需任何其他人同意。

对外转让,新公司法出台后已不再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但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以保障其优先购买权。

操作流程:

第一步:通知其他股东。

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步:召开股东会、变更股东名册。

第四步:取得完税证明。

第五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实践风险:

当下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转让,多数情况是没人买。有发展前景的股权才有投资价值,有为了达到控股比例的股东愿意收买。

如果是感知到了风险或者认为亏欠想退股,通过转让找到下家比较麻烦。如果是继续用钱要退股,转让是手续和时间成本最低的方式。

 

2、异议股东公司回购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实践风险:

协议回购是进行诉讼的前置条件,双方应就股权回购主体、回购股权数额、价格、交割时间等基本要素进行协商。若协议回购不能达成一致,才可用诉讼方式实现的回购。

另外,不符合上述法定回购情形的,公司可以拒绝回购,新《公司法》新增了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可要求回购的条款,放宽了公司回购股权的限制,但实践中依然有一定的证明难度。同时,公司章程未约定相应股权回购情形的,股东就无请求权基础的,自然无法主张股权回购。

 

 

3、公司减资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操作流程:

第一步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步 减资决议。

第三步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第四步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步 履行退股程序,向退股股东支付退股款,变更股东名册等。

 

实践风险:

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并不是绝对不可改变。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实现股东的退出,实际上是公司回购了股东的出资,也即公司以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退出的目的。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没有专业的人协助,容易退不干净、退不彻底。

因此,在公司其他股东愿意配合,且公司债权人数量不多且金额不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此种途径。

风险提示:

1、未按要求形成相应的减资决议,或形成的减资决议存在效力瑕疵;

2、未按照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为便于审查通过,往往少填或者直接填无债务和财产。故当债权人追责时,该部分将成为债权人容易找到的减资瑕疵。

3、未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收回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未履行法定程序并经过工商变更登记,有可能被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4、发起司法解散的诉讼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列举了四种“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当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践风险:

解散公司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其缺点是其程序复杂、周期长,司法实践中,通过解散公司达到退股目的的少之又少。

第一步: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第二步:通知、公告债权人。第三步:债权申报和登记。第四步:清理公司财产。第五步: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第六步: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第七步:注销登记。

首先需要指明,仅以想退股提出解散难实现,得指出公司确实存在符合上述法定解散的事由。其次,只有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司法解散。

 

风险防控指导

综上,最自由便捷的“退股”方式首选“转让股权”,而实践中可能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一旦发生纷争,股东想要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甚至向让公司回购股权可能较难实现。

 

1、入股容易退股难,投资需谨慎。入股时就要充分考察,有很多人入股都是被虚假宣传所骗,但商业行为通常难以认定诈骗也难有收益。

 

2、重视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管理办法,将退股制度在受让股权时约定清楚。包括未来的退出情形、退出方式、退出价格、违约责任等基本退出条款。

(一)尽量避免持股比例对等的股权结构。可以在具体事项上,设置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比例,以防表决僵局。

(二)预设打破表决僵局的方式。一旦出现表决僵局,则由明确具体的个人或选定的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做出最终决策。

(三)制定股权强制回购条款。章程约定好出现特定僵局情形时,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应以某种价格强制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从而避免陷入公司僵局。